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
為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
(一)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三)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四)企業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五)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其資質按照最低等級資質核定。
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七)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八)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公布企業資質許可結果。
(九)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
(十)《標準》中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包含的建筑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工程內容,可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情況,批準相應的資質內容。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特殊情況,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可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后,由提出申請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頒布,并限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實施。
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工程設計資質與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對照表見附件4-1。
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首次申請的要求辦理。
(十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企業資產的審核,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通過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建筑企業”)直接申報的,由中央建筑企業審核;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中央建筑企業將審核結果與企業申報材料一并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審核結果與企業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公示,并組織抽查。
(十二)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承繼原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申請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報材料有關要求
(十三)企業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延續、簡單變更、遺失補辦證書,以及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后申請資質的,分別按照以下有關要求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附件2)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1.不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首次申請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同類別高一等級資質的,以及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按照升級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增加其他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增項要求提交材料。
4.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的企業,申請延續證書有效期的,按照延續要求提交材料。
5.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業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的,按簡單變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業遺失資質證書,需補辦資質證書,按照遺失補辦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業應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后,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十六)資質許可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存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和證明材料,必要時須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為A4(210mm×297mm)型紙,并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報說明,采用軟封面封底,逐頁編寫頁碼。
(十八)企業的申報材料必須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申報材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
(十九)實行電子化申報資質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三、資質證書
(二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規格為297mm×420mm(A3);副本規格為210mm×297mm(A4)。資質證書增加二維碼標識,公眾可通過二維碼查詢企業資質情況。資質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由資質證書管理系統自動生成,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碼規則見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包括1個正本和1個副本。同一資質許可機關許可的資質打印在一套資質證書上;不同資質許可機關做出許可決定后,分別打印資質證書。各級資質許可機關不得增加證書副本數量。
(二十二)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二十三)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二十四)企業因變更、升級、注銷等原因需要換發或交回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將資質證書交原資質許可機關收回并銷毀。
(二十五)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是指自企業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起算,期間企業除延續、重新核定外,證書有效期不變;重新核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按簡化審批手續辦理的除外)。
(二十六)資質證書的延續
1.企業應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原資質申報途徑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企業凈資產和主要人員滿足現有資質標準要求的,經資質許可機關核準,更換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自批準延續之日起計算。
2.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資質受理部門應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準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3.企業不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延續,企業可在資質許可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申請重新核定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4.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仍未提出延續申請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如需繼續開展建筑施工活動,企業應從最低等級資質重新申請。
四、監督管理
(二十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對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制定動態監管辦法,按照企業誠信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建筑業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和市場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
(二十九)企業應當接受資質許可機關,以及企業注冊所在地、承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十)對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公布。企業工商注冊地不在本省區域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三十一)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需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違法事實查實認定后30個工作日內,應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三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五、有關說明和指標解釋
(三十三)對于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以下簡稱原標準)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等7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專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再作資質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專業工程分包時,應將上述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一定技術實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拆除作業按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
專業承包資質修訂情況對照表見附件4-3。
(三十四)對于原標準中并入了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高聳構筑物、電信、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工程承發包過程中,可按工程性質和規模由具有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其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車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資質情況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資質: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2.涉及水運方面的資質: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航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3.涉及水利方面的資質: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4.涉及通信方面的資質: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涉及鐵路方面的資質: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6.涉及民航方面的資質: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7.涉及多個專業資質:橋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主業為建筑業或下屬一層級企業中建筑業企業數量較多的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4-2。
中央建筑企業下屬一層級企業是指中央建筑企業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建筑業企業。
(三十七)企業資產
1.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首次申請資質的,以企業《營業執照》所載注冊資本為準考核;申請多項資質的,企業凈資產不累加計算考核,按企業所申請資質和已擁有資質標準要求的凈資產指標最高值考核。
2.廠房包括企業自有或租賃的廠房。
(三十八)企業主要人員
1.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4類人員。
2.《標準》中所稱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是指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評審的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
3.現場管理人員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取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
相應崗位證書包括: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4.技術工人是指與企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可的機構或建筑業企業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
企業以其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作為企業主要人員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社會保險應由其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
5.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
6.企業主要人員在兩家及以上企業受聘或注冊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7.技術負責人的資歷、專業職稱、業績等方面按企業所申請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進行考核。企業應按所申請資質類別明確對應的1名專業技術負責人。
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相關專業”按職稱證書的崗位專業或畢業證書中所學專業進行考核。
其中,結構專業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結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專業。
9.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均應滿足《標準》要求。一個人同時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崗位證書、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兩個及以上的,只能作為一人考核;但一個人同時擁有注冊證書和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和技術職稱人員考核。
10.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等應分別滿足《標準》要求,每類人員數量不累加考核。如:企業同時申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只要擁有150名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即可分別滿足兩個類別的技術工人指標要求。
一個人具有兩個及以上技術職稱(注冊資格)或專業工種的,可分別考核。如:一個人同時具有建筑工程職稱證書和道路工程畢業證書,可分別作為企業申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職稱人員考核。
11.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予以認定。
12.《標準》中要求×××專業、×××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專業必須齊全。
13.《標準》中對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申報人員應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且每個專業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是指30人應當由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4個專業中級以上有職稱人員組成,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各專業至少有1人,其他專業人員不予認可。
14.《標準》未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限定,但要求部分專業齊全的,是指要求齊全的專業至少有1人,其余申報人員專業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和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5人,且結構、材料或化工等專業齊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或注冊建造師數量或兩者之和的數量為15人,但其中至少應有1名結構專業、1名材料或化工專業人員,其他人員專業不作要求。
15.《標準》中對技術職稱人員專業作了限定,且未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相應專業的申報人員數量達到標準要求即可,每一類專業人員數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人員總數滿足60人即可,每個專業人數不限,也不要求所有專業齊全。
16.《標準》中現場管理人員崗位證書齊全是指企業申報人員中所要求崗位證書人員至少有1人,其他崗位證書人員數量不作要求。如:機場場道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標準中要求“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是指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30人中至少有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各1人,其余人員可以是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造價員、測量員、試驗員、標準員、機械員等任意一種人員。
17.《標準》中未對技術工人的工種作出要求的,不對技術工人的工種進行考核。
18.《標準》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為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其中,《標準》中考核指標為累計指標的,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不做累計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標準中要求“近10年承擔過下列3類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1)累計修建三級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業申請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時,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提供的主持完成的個人業績應當是三級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項目即可,長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術裝備
《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為準進行考核;其中,申請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應提供設備主要性能指標證明、所屬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十)企業工程業績和承包范圍
1.一項單位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業績中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作為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6.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7.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包括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8.《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超過時限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9.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10.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2.單項合同額是指一個承包合同所載合同價。
13.建筑工程高度應為從標高正負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層數是指正負零到檐口之間的樓層數,其中,設備層不計算在內,躍層按單層計算。
15.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16.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17.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或因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六、過渡期
(四十一)自《規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
(四十二)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和《標準》及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頒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
(四十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按第四十二條規定同時申請資質換證。
(四十四)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可申請《標準》中同類別同等級資質換證,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園林古建筑、機電設備安裝、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附著升降腳手架、送變電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名稱變更后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設備安裝、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3.按原標準取得高聳構筑物、電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1項低于原資質等級并入的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其中,按原標準取得堤防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也可申請不高于原資質等級的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4.按原標準取得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一級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換證。
5.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6.按原標準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7.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四十五)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按照《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被合并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照《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2.按原標準取得被并入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資質企業,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3.按原標準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相應工程。
4.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別按《標準》中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5.按原標準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施工勞務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勞務作業,不再劃分類別和等級。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在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時,對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原標準進行動態監管;對按《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和《標準》進行動態監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仍按《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承包范圍第4條改為“取得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中“房屋建筑”改為“建筑”,“冶煉”改為“冶金”。
(四十八)企業申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仍按《關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07]25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九)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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