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見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縣鄉事業單位
公開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見
魯人社規〔2017〕21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到基層干事創業,逐步解決縣鄉事業單位招人難、留人難問題,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艱苦邊遠地區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3號)和省委《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2號)等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做好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合理設置崗位招聘條件
(一)放寬學歷條件。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為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高級技校或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分別按照全日制高職(大專)、本科畢業生應聘符合條件的崗位。
(二)放寬專業條件。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除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外,專業可以放寬到學科大類。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招聘九級以下管理崗位工作人員,專業可不作要求。
(三)放寬戶籍條件。52個省財政困難縣(市、區)、20個脫貧任務比較重的縣(市、區)(附件1、2)和長島縣,可以按照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分別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計劃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縣(市、區)及周邊縣(市、區)戶籍人員(或生源)。
(四)放寬年齡條件。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招聘九級以下管理崗位工作人員和十一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年齡一般為40周歲以下;招聘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年齡一般為45周歲以下;招聘七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年齡一般為50周歲以下。招聘急需緊缺的七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二、改進招聘方式方法
(五)優化招聘方式。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招聘碩士以上人員,縣(市、區)事業單位招聘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或者博士,以及行業、崗位、脫貧攻堅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面試、組織考察、技能操作等方式公開招聘。
(六)降低開考比例。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根據應聘人員報名、專業分布等情況,經設區的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以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劃定合格分數線。
三、完善激勵保障措施
(七)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搭建干事創業平臺。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招聘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突破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使用特設崗位予以聘用。探索建立鄉鎮(不含街道)基層高級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職稱評聘制度。“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鄉鎮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
(八)拓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發展空間。積極選派業務骨干到上級單位或者發達地區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注重選拔優秀鄉鎮事業單位負責人進入鄉鎮領導班子。根據國家安排部署,開展縣以下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試點。縣以上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時,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數量崗位招聘具有5年以上鄉鎮事業單位工作經歷的人員。
(九)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進一步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帶薪年休假制度等政策,嚴格執行鄉鎮工作補貼增發標準,切實兌現按在鄉鎮工作年限逐年增發的部分,逐步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
(十)完善“三支一扶”政策措施。自2017年起,鄉鎮(不含街道)事業單位在編制和崗位空缺數額內招募“三支一扶”人員。“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開招聘為鄉鎮(不含街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中約定5年的最低服務期限(含“三支一扶”計劃服務年限)。已按照基層項目有關政策被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不得再次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崗位。
四、嚴密組織實施
(十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強化工作監督,狠抓制度落實,建立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公開招聘各項紀律要求,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辦力度,對以權謀私、違規進人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查處,嚴肅問責,公開通報。
(十二)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探索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對招聘工作中違反公開招聘紀律或存在不誠信情形的應聘人員,記入誠信檔案庫。
(十三)保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穩定。對放寬年齡、戶籍條件和降低開考比例招聘的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應當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中約定3~5年最低服務年限,并明確違約責任和相關要求,在最低服務期限內,其他單位不得以借調、幫助工作等方式將其借出或調走。
(十四)駐在鄉鎮的其他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駐在鄉鎮的省、設區的市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同意,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2017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 月3日。
2017年12月4日
(轉自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