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01號
《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6年6月2日
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鄉村建設工程以及實施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鄉村建設工程,是指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建筑和鄉村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實行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分類監督管理制度。鄉村建設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質、規模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分為限額以上工程、限額以下工程兩類。
本辦法所稱限額以上工程,是指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益事業建設工程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不含農民個人自建2層以下住宅工程)。
本辦法所稱限額以下工程,是指農民個人自建2層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資額不足30萬元且建筑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不含公益事業建設工程)。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指導限額以下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下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服務工作,配合做好限額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村(居)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性服務等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和機構承擔。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總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群眾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抗震防災的知識普及與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意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劃定鄉村建設用地,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考慮選址安全因素,避開地質災害危險區、自然災害易發地帶、環境嚴重污染地區以及地震活動斷層、砂土液化等抗震不利地段。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
(三)建設項目用地四至圖、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計劃;
(四)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農民個人自建住宅工程通用標準設計。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農民個人自建住宅推薦設計圖集,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和鎮(鄉)村建筑抗震技術規程規定,加強對鄉村建設工程執行抗震設防標準、抗震設計、抗震施工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新建鄉村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進行抗震設防。
農民個人自建住宅符合農村民居建筑抗震技術導則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確保施工質量,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三章 限額以上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手續。
第十六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發包、竣工驗收和備案等規定,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四章 限額以下工程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簽訂工程服務協議,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通用設計圖集,指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選用合適的設計圖紙及其配套基礎形式。
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管理和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下列工程應當選用通用標準設計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企業進行設計:
(一)2層以上的住宅;
(二)多層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廠房和倉庫;
(三)加層的擴建工程;
(四)屬工程設計規范規定的小型以上的獨立煙囪、水塔和水池等構筑物。
第二十條 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職業技能的專業工匠施工。
第二十一條 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開挖地基、安裝預制樓板、拌制混凝土、安裝拆卸模板和腳手架等工程施工關鍵工序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安全巡查、抽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組織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通知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參與監督驗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建設工程開工信息報告制度;村(居)應當配備信息員。
信息員發現無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鄉村建設工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和信息員報告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對巡查、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影響建設工程質量或者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整改要求。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鄉村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負責保護現場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限額以下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經營活動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不涉及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選用通用標準設計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企業進行設計的;
(二)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
第二十九條 限額以下工程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經營活動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不涉及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二)未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在街道辦事處轄區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建設工程開工信息報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訴舉報和信息員報告未及時處理的;
(三)未履行技術指導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