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橋架:分別統計出各種型號規格橋架的全長,除以該橋架的標準長度,得出橋架的數量外,再增加1%-2%的余量。
(2)立柱:如采用統一規格的立柱,可用橋架全長除以平均立柱間距,得出立柱數,再增加2%~4%余量。如立柱規格不一,則需分別統計。
(3)托臂:橋架全長除以托臂平均間距,再增加1%~2%余量,極為總需量。
(4)其它部件:按其主體數乘以一定比例(視總廠而定)求得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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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橋架:分別統計出各種型號規格橋架的全長,除以該橋架的標準長度,得出橋架的數量外,再增加1%-2%的余量。
(2)立柱:如采用統一規格的立柱,可用橋架全長除以平均立柱間距,得出立柱數,再增加2%~4%余量。如立柱規格不一,則需分別統計。
(3)托臂:橋架全長除以托臂平均間距,再增加1%~2%余量,極為總需量。
(4)其它部件:按其主體數乘以一定比例(視總廠而定)求得其總數。